为了做好201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宜君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街道办,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公务员日常考核。
县考核委员会委托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由主管单位报县考核办审核备案。
二、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实行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公务员日常考核“四位一体”考核。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权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考核占80%的权重,社会评价占20%的权重,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1.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及分值依照《201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执行。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结构的分值为100分。其中,年度工作任务85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共计15分。
2.县级领导评分。年终考核时由县级领导对各乡镇、各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评分,分值为10分,采用评分表无记名评分的方式,结果直接记入综合得分。
3.社会评价结构及分值。社会评价包括民主测评(5分)和满意度调查(15分)。满意度调查乡镇(街道)为单位干部职工评价,服务对象评价,部门评乡镇(街道),县级领导干部评价四部分,按3:6:3:3的权重计算得分;部门为单位干部职工评价,乡镇(街道)评部门,县级领导干部评价三部分,按4:7:4的权重计算得分
4.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本年度新纳入的考核事项,单独考核计分。
5.西村综合服务中心和雷塬综合服务中心季度考核点评中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目标责任考核中的年度目标任务单独考核,党的建设纳入五里镇党委和尧生镇党委一并考核,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行赋分。
6.加减分内容
(1)加分项目:乡镇和县直部门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以上面向社会的综合性表彰(不包括我县目标责任考核各项表彰);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经考核委员会认定可加分的。
(2)减分项目:未完成目标任务;受到考核预警;在季度点评中排名末位的;受到县委、县政府及以上级别通报批评;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任追究;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其他特殊情况,经考核委员会同意减分的。
市考县中受到加减分的单位,在综合分中双倍加或减相应分值。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目标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成效。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和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依法办事情况,对党委(党组)书记应重点考核抓党建工作实效。
(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
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四)公务员日常考核内容
主要涉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出勤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反映出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敬业精神、服务意识、遵守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日常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社会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审定等程序进行。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以季度为节点对各单位按照《宜君县追赶超越季度考核点评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季度考核占年度目标任务考核30%的分值(每季度占10%),作为被考核单位日常考核得分。
(二)自查总结
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责述廉报告。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责述廉报告,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三)年终考核
县考核办组织成立考核组按照单位主要工作职能划分若干类别,对各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履行职责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召开考核工作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和领导成员述职述责述廉报告。
参会人员:乡镇为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干部职工、各站所主要负责人、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和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两代表一委员”、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应不低于参会人数总数的35%。县级部门参会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离退休干部。
2.考察核实。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资料,通过谈话和实地查看等方法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
3.分析评价。考核组对被考核对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和综合研判,集体讨论后,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中的非量化指标和党的建设指标进行评定得分,作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四)民主测评。考核组组织参加工作报告大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及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
(五)满意度调查。主要是对考核对象在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工作的公众满意度进行分类评价。
1.考核组在对乡镇进行年终考核时,组织参加考核大会人员对乡镇领导班子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同时组织参会人员对县级部门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2.考核组负责在各乡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地人民群众中对乡镇工作满意度随机进行入户问卷调查。入户问卷调查乡镇不得低于40户。
3.考核组对县级部门考核时组织参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并对乡镇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4.县考核办组织县级领导对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
(六)数据汇总
1.年度工作任务中的量化指标由县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准、评分等工作。
2.各职能部门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中的非量化指标赋分,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的年度目标任务中的非量化指标得分由职能部门赋分和考核组赋分相结合计算的办法进行。
3.党的建设指标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标准(要点),进行双印证考核评定,即主管部门与考核组评分按照5:5的权重相加计算考核得分。
主管部门和考核组对被考核考核结果必须提出具体扣分原因和排序意见。
4.各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必须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评价得分报县考核办;县考核办汇总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
(七)结果审定
1.县考核办根据数据汇总对目标任务考核进行顺序排名,结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情况,提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
2.县考核办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民主测评情况、党风廉政和公务员日常考核情况,征求县纪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提交县考核委员会审定。
3.县纪委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报县考核委员会审定。
4.县考核办根据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结果,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四、等次评定
(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评定原则上分为乡镇、党群部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政府社会事务管理部门4个类别,依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乡镇及县直部门一般按35%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优秀等次:获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且在市上考核我县时,受到市考核办加分的单位;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排序靠前,且领导班子为好等次,党建指标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不低于分值的85%。年度目标任务、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单项考核排名各类别末位的单位,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在较好等次以上,党建指标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不低于分值的80%。
一般等次: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以上,党建指标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不低于分值的75%,或者季度考核点评连续两次排名列各类别末位。
较差等次:市上对我县年度考核时,造成我县被市“一票否决”的项目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排在本类别最后一名且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党建指标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低于分值的70%,或者季度考核点评连续三次排名位居本类别末位,或者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考核等次评定。
1.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按照下列规则评定。
好等次: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目标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职能作用发挥好,目标任务超额完成,党风廉政考核为优秀,且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90%。
较好等次: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目标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良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党风廉政考核为良好,且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
一般等次: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目标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一般,目标任务未完成,党风廉政考核为一般,且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超过30%。
差等次: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差等次。
2.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总分为100分。党政正职得分为:日常考核占40%,单位年度考核得分占4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其他领导干部得分为:日常考核占50%,单位年度考核得分占3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除县委考核及委托考核的领导干部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外,其他公务员年度考核原则上按日常绩效考核占70%,年终民主测评占30%。
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根据个人考核得分在本类别所有党政正职中按20%的比例排序确定;其他领导干部在本乡镇(部门)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良好,领导干部在本乡镇(部门)内根据得分排序按15%确定优秀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其他公务员优秀等次根据得分排序分别按20%、15%、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单位为较差等次的,其他公务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应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可评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绩效考核得分不足70%,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可评为基本称职。
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本年度内被授予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3.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及确定等次问题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定级任职的依据。
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从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接收单位考核。到机关工作不足半年的,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本年度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对受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受党纪处分工作人员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依据中纪委、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要求,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且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为优秀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为良好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中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为较差等次。
五、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结束后,县考核办在全县公布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次,并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考核结果反馈后一周内向考核办提出申诉,县考核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二)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对被评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乡镇(街道办)和县级部门按在编在岗人员人均4000元、3000元、2000元核发奖金。
全县县级部门管理的副科级以下单位(不包括学校、医院)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主管单位进行评定通报,并报县考核办备案,考核奖金参照全县标准进行。县地方税务局、县国家税务局及县气象局3个单位考核奖金依据各单位主要经费、工资来源由相应财政或单位承担,考核奖金可参照全县标准进行。县级全额预算单位考核奖金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差额预算单位考核奖金由主管单位协调解决,自收自支单位考核奖金由本单位解决。
考核对象应当根据内部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新招录公务员及退休工作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月份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奖金发放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意见审核通过后,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
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所在单位及干部个人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等次。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一般应对班子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本类别末位,或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一般应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使用,班子成员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单位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干部。
(五)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组织调整;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或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应当做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六)各单位获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且在市考县中为我县加分的,该单位及主要领导确定为优秀等次。
在市上对我县年度考核时,造成我县被“一票否决”的项目单位,对班子主要领导降职使用,班子及其成员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单位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干部。
承担市考指标的单位未完成目标任务被市考核办扣分且排名全市末位的,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承担市考指标的单位在市上考核中既有加分、又有减分的,按加减分相抵后计算;共性指标承担项目多的,综合评定。
六、有关要求
(一)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对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
(二)县考核委员会委托考核单位的年度考核,由县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执行,并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一月内,将考核结果报县考核办审核确定等次。
七、说明
(一)省、市、县制定印发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及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宜君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宜君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法》《宜君县国投资金争取及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宜君县追赶超越转型发展季度考核点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三项机制”助推追赶超越配套细则》等长期和阶段性重点工作考核规定中涉及考核方面的规定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委、市政府年终对考核工作有其他要求及指示的,遵照市委、市政府意见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201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
附件
201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
一、乡镇(街道)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
1.各乡镇(街道)固定资产投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中加0.1分,最高加到2分。
2.各乡镇(街道)招商引资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中加0.1分,最高加到1分。
3.各乡镇(街道)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增幅每超出全县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5分,最高加到1分。
4.各乡镇(街道)农业总产值增长超额完成任务的,增幅每超出全县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5分,最高加到1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考核时,有关职能部门将统计数据报县统计局审核后提出加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核汇总。各职能部门不能在完成情况得分中直接加减分,否则加减分一律无效。
二、县直部门主要业务工作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
1.超额完成市考指标任务,在全市排名前2位的,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3分、0.1分,每个部门累计不超过1分。
2.直接承担的科研成果或直接创作的集体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奖项,分别在该项任务分中加1分、0.6分。
3.调研成果的建议或完成任务的经验被省委、省政府以上级别以正式文件推广或采纳的,在该项任务分中加3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由各部门按要求将相关证据资料和任务完成情况报市考核办审核。
三、未完成任务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1.任务未完成(受不可抗力或宏观政策因素影响的除外),每低于目标要求1%,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低于目标要求70%时,不得分。
2.县级各部门承担市上考核指标任务的,所承担市上考核指标本季度受到市考核办黄灯预警督办的,每项减1分;受到市考核办红灯预警督办的,每项减2分。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均减相应分值。
3.对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交办的事项或领导批示件(含两代表、一委员的提案建议),未按期完成或答复的,一件减0.5分(由县委办、人大办、县政府办、政协办提供)。
4.日常考核中,未上传上报任务落实情况的有效印证资料,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0%—100%。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考核组依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和被考核单位任务分解表、年度工作要点(报告),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核。
四、获得表彰奖励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
1.获得中央、国务院、中央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并且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无“一票否决”现象,但不能直接评为优秀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加分:
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在综合分中加3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3、2、1分。
获得中央、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表彰,在综合分中加2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2、1.5、1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0.8、0.6分。
3.获得省级部门表彰奖励,在综合分中加0.3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3、0.2、0.1分。
4.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在综合分中加0.3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3、0.2、0.1分。
5.列为全国重大典型,由中宣部组织进行宣传的,在该项任务分中加3分。获得表彰加分以正式文件、荣誉证书等证据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的,分别予以加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向(须在相关会议审定考核结果前提交)县考核办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据资料,由考核办审核汇总。
五、重点工作任务加减分
(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相关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可提出3分以内的加减分意见(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按其贡献大小分配加减分),并在2018年1月30日前将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加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经县考核委员会研究审定后计入被考核单位考核得分。
(二)当年工作受中、省、市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分别加0.1分、0.06分、0.02分,宣传报道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同一项工作,受到不同媒体宣传报道的,取最高分值予以加分,同一媒体多次宣传报道同一项工作的,只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同一篇报道宣传多个单位工作的,按所加分值,平均给各单位予以加分。(宣传报道的载体为中、省、市广播电视、各级党报党刊等主流媒体,由宣传部提供加分意见)。
(三)脱贫攻坚工作先期进行单独考核,按照省市县委相关规定执行。
(四)县域经济发展监测指标在考核中一、二、三类指标每前进一位或后退,分别加或减0.2、0.1、0.05分,加分上限为2分(多个部门承担的按其工作任务和贡献分配加减分)。各乡镇(街道)在全县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排名中列前3名的,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3、0.2、0.1分,排名末位的减0.2分。(由县统计局提供加减分意见)。
(五)对国投资金争取及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由县项目建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依据《宜君县国投资金争取及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进行考核并提出1分以内的综合分加减意见。
(六)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贯彻落实“三项机制”季度点评结果进行加减分,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形成加减分意见,经县考核委员会研究审定后计入被考核单位年终考核得分。
六、受到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受到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在综合分中减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在综合分中减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者省级厅局通报批评,在综合分中减1分;受到县委、县政府或市级部门通报批评,在综合分中减0.5分。被中、省、市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分别减3分、1分、0.5分。
受到通报批评减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分别予以减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统计受通报批评情况,县委宣传部统计媒体曝光情况,并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
七、发生违纪和重大问题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1.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顶风违纪,被上级查办处理的,每件(次)在所在单位综合分中减1分;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上级查办处理的,每件(次)在所在单位综合分中减0.2分;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自查自纠案件不扣分。
2.乡镇和县直部门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减1—5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含信访案件办理落实不力)等问题,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统计干部违纪情况,县委政法委负责统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或维护稳定工作发生的问题,县检察院负责统计干部违法犯罪情况,县公安局负责统计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况,县委宣传部负责统计舆情问题,县委组织部负责统计被考核单位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负责统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