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
近期,按照中央办公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干部选拔任用任前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做好干部选拔任用任前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
《通知》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任前需报告的“十七种情形”,其中,机构变动提拔、调整干部,主要领导成员达到任职或退休年龄界限6个月以内提拔、调整干部,国家级贫困县所辖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岗位变动,以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等7种情形,在动议环节进行报告;一次集中调整科级干部数量较大或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科级干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等7种情形,在讨论决定前报告。
《通知》还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任前事项报告的方式和内容,并要求干部选拔任前事项报告,未经市委组织部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对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