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工作
宜君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和《铜川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在全县上下营造“个人埋头干事、业绩群众公认、进步组织关心”的良好氛围,让“干字为本”成为铁规矩、正导向,全面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县级重点工作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并在市考县中获得加分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可直接确定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乡镇(街道)按照35%的比例、包扶部门按照10%的比例,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三)对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中承担一、二、三类指标任务并在考核中进位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乡镇(街道)专项奖励。
(四)对在县级重点工作(国投资金争取、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推进中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五)对培育“四上”企业(规上工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规上文化产业)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发放依据我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规定执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 给予乡镇(街道)班子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县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1个月的工资奖励。
(二)对乡镇(街道)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部门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中,一、二、三类指标在监测中每进一个位次,奖励承担任务的工作部门按指标类别分别奖励8000、5000、3000元。
(四)县政府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乡镇(街道)专项奖励。对各乡镇(街道)按照十七项指标体系考核进行排名,排名前三位的各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年内进位幅度居第一的乡镇(街道)设争先进位奖1名,奖励2万元。
(五)对我县确定的重点工作(国投资金争取、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考核中居前3位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六)完成年度培育“四上”企业任务,当年每净增1户,奖励相关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各2万元。
上述各类奖金分配方案由乡镇(街道)、部门自行制定,报县考核办备案,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党政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本乡镇(街道)、部门领导职位出缺后原则上从内部酝酿提拔,单位党政正职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可优先向上级推荐提拔使用。
(三)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考察人选,有计划的安排培训学习和健康疗养,并给予一个月的工资奖励。
(四)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政治品德过硬、精神状态饱满、工作实绩突出、勤政廉洁兼备、干部群众公认的标准,在全县范围内综合评定 10名“五好党政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五)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六)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由县统计局负责,重点工作考核由县发改局和县招商局负责,扶贫绩效考核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县扶贫局具体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君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及其党员干部。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破解发展要素保障瓶颈或开展重要活动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遗留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疑难信访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但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十)在重大公务或招商引资活动中,为推动发展,未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容错程序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申请容错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受理机关可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论证。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并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免责减责范围
(一)对于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七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完善制度机制。
(二)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决策偏差,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定期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由问责机关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期一般为2个月,最多不超过4个月。
第八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公正核查处理。充分听取容错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申请容错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作证和辩护,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容错教育并重。建立容错教育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的原则,由受理机关对容错免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免责对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容错免责对象频繁出现容错情形。
第九条 严明容错纠错纪律
(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鼓励保护创新。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宽容开拓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
(三)把握容错界限。坚决反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落实、采取措施,致使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第十条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级各工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君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健全干部正常下的机制,建立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级各人民团体、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全体科级领导干部。
上列机关中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下,总体上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兼顾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摸底排查结果,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思想意识、履职能力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科级领导干部。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中一类指标当年退10位以上或二、三类指标连续两年退位,承担该指标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乡镇(街道)专项考核中连续两年退位在末尾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若连续两年综合排名末位的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干部。
(二)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乡镇(街道)、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乡镇(街道)、包扶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的,对我县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三)发生一级食品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四)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责任主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
(六)对出现的重大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在市委、市政府以上专项督查工作中,被点名批评两次以上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向县委推荐干部中,发生严重违规推荐干部问题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在县乡换届、干部任用、民主推荐中严重违反纪律要求,出现营私舞弊、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拉票贿选、弄假造假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委以上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决策严重失误,受到县委以上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六)落实从严治党不力,贯彻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七)对县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八)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九)对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且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领导班子总体运行不顺畅,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领导班子中正职之间闹无原则性矛盾纠纷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团结不够、合力不足,煽动是非、挑唆离间,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和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超过15%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思想意识、履职能力差,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不按规定履行县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程序的,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情节较重和故意隐瞒不报的。
(四)纪律意识差,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没有履行组织程序私自借调市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协会兼职的,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个人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八)任职试用期满,单位党组织经考核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
第十三条 按照职能分工,由县委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对涉及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的建议调整人选,县委配合做好有关考核结果认定、提请调整建议等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乡镇(街道)党委、各部门党委(工委)对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内出现的上述情形,书面填写《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情况表》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考察核实。县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情况,并向纪检、审计等部门了解情况,认真审核,综合研判,注重听取群众、有关乡镇(街道)党委、单位党委(工委)、县级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建议。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并报县委审批。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同意。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终止任职、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追究制度,对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追究。
第十八条 由于身体健康、家庭原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强化思想教育,坚持定期与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能上能下。
第二十条 对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各乡镇(街道)、部门党委(党组、工委)承担主体责任,乡镇(街道)、部门党委(党组、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县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