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工作
宜君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社会提速转型发展,根据中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办(以下简称各乡镇),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县考核委员会委托考核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日常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 县委统一领导全县考核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宜君县考核委员会,县委书记任第一主任,县政府县长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长担任。
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制定和修改完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初步意见;
(二)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三)提出年度考核指标设置意见,制定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四)组织和指导调研考核工作;
(五)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配合做好市上考核本县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总、上报及督促检查工作;
(七)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及存在问题;
(八)负责党群部门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九)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意见;
(十)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考核指标设置的基本依据为:
(一)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战略目标与决策部署;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县委工作要点、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
(四)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各乡镇、街道办区域发展战略,各单位主要职能业务和工作要点;
(六)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指标由目标任务和党的建设两部分指标组成。
乡镇、街道办目标任务包括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管理、资源环境、社会安全等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县级部门目标任务包括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任务。
党的建设考核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每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可以设若干个二级、三级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考核委员会根据中、省、市和全县重大工作部署,可以适当调整指标设置及分值权重。
第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所占分值权重按照当年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社会评价所占比例不低于20%的权重,并分类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的同时,增加县级领导对乡镇、街道办和部门年度工作评分。
考核指标具体分值以每年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为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公务员日常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为本年度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十三条 在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考核办牵头,根据指标设置需要和相关要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考核指标设置组,负责具体考核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一)县委督查室负责党群部门年度任务指标的分解拟制和审核工作;
(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各乡镇、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年度任务指标的分解拟制和审核工作;
(三)县统计局负责年度任务中法定统计指标的解释及统计口径的审定;
(四)县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五)县委组织部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六)县委宣传部负责思想政治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七)县直机关工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指标的分解拟制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办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考核指标进行审核修改后,呈送考核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以县委、县政府文件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一般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下达。
指标下达后不再变动,因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考核指标不能完成的,由考核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可按照自查总结、实地考核、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社会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审定的基本程序进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按照当年考核方案规定的权重相加计算各被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最终得分。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以考核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以月、季等时间单位为节点,按照考核方案规定进行通报、排名。
第十七条 年终考核由考核办运用考核信息系统完成考核,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年终考核的内容及程序按照《年度考核方案》执行。承担市上考核受到加减分的单位,在综合分中双倍加或减相应分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日常考核以《宜君县公务员日常考核办法》为依据进行实施。
第十九条 考核办建立并运用考核信息系统、对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核实以信息系统为准。
第二十条 考核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也可在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对考核对象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评价。
民主测评内容一般包括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等,也可根据当年相关规定进行有关测评评议。
第二十一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考核对象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
社会评价范围要广泛,一般应包括服务对象,乡镇(街道)、县级“两代表一委员”,当地群众和机关干部等。
社会评价可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网络评议等方法,由考核办具体安排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也可以在年终考核时由考核组一并进行,或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数据汇总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量化指标由统计部门牵头负责、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定等工作,于翌年1月20日前将结果送考核办;
(二)非量化指标由考核组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和信息系统中反映情况进行评估核定;
(三)党的建设指标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标准或要点,进行双印证考核评定,即主管部门与考核组或考核信息系统数据按照 5:5的权重相加计算考核得分;
考核办负责汇总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结果。
第四章 评定等次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考核办按照分类评定的原则,根据各单位考核得分排名顺序,结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情况,按照考核单位总数35%左右的比例提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等次评定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优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四条 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年度任务完成较差,或者党风廉政、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经考核委员会确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
市上对我县年度考核时,造成我县被市“一票否决”的项目单位,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可评为优秀等次,依据个人考核得分,在本类别党政正职中按20%的比例排序确定;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单位年度考核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分别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考核办根据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公务员日常考核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征求纪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县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考核对象可以在县考核办查阅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具体得分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来源按照单位管理权限和工资关系为准解决,奖金发放标准按照《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考核对象应当根据内部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
第二十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
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所在单位及干部个人近三年的考核结果等次。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一般应对班子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一般应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使用,班子成员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单位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干部。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排名各类别末位的,领导班子须向上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报县考核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组织调整。
日常考核结果排名各类别末位的,由县级分管领导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排名各类别末位、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全县领导干部大会上进行点评,并由分管县级领导对单位领导班子提出调整意见。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或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应当做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核办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资料及时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移交,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考核对象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核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考核举报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制定印发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及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宜君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宜君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法》《宜君县国投资金争取及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等长期和阶段性重点工作考核规定中涉及考核方面的规定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度考核评价实施方案》中可给予体现。
第三十八条 为规范和简化各类工作考核,考核委员会加强对考核的统筹整合,提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导向性。全县统一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其他单位一般不再进行单项工作考核,确需进行其他项目考核评比的,有关单位要向县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实施。未经考核委员会审批的考核,一律无效,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凡未经审批的考核表彰奖励费用,各级财政不得支付。因擅自考核造成基层反映的单位,当年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影响较大的确定为一般等次。
考核办根据本规定研究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并将下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报送考核办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18日印发的《中共宜君县委、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君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君发〔2015〕6号)同时废止。